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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尾鱼儿放归长江

【字号:    】        时间:2021-04-02      

    春风拂柳,鱼苗归江,2021年3月23日上午,在蕲春县检察院、蕲春县法院、蕲春县公安局、蕲春县渔政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共同见证下,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张某某购买2250尾鱼苗投放到长江蕲春段岚头矶,补偿非法捕捞行为给长江渔业生态带来的损害。

    2020年7月15日,蕲春县管窑镇张某某在该镇赤西湖泵站出水口与长江相连的水域处捕鱼,被蕲春县公安局管窑水陆派出所查获,现场扣押张某某禁用捕鱼工具及渔获物0.45公斤,蕲春县检察院刑事检察及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迅速同步受理立案。经蕲春县渔政部门出具鉴定,认定张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为禁用工具,属于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鱼。

    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出现了一个疑点。张某某提出,虽然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中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但蕲春县政府关于长江蕲春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时间为自2020年7月20日0时起,其进行捕捞的时间在蕲春县政府发布的禁捕通告之前,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似乎张某某确实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案情一下子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张某某罪与非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在禁捕期或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鱼。张某某使用禁用工具捕鱼是毋庸置疑的,那么查实其捕鱼时间是否在禁捕期内或捕鱼地点是否属于禁渔区就成为了本案的关键点。

    为了尽快厘清案件事实,蕲春县检察院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并迅速联系蕲春县渔政部门、管窑水陆派出所一同到张某某捕鱼地点进行复勘。通过运用GPS现场定位,查明张某某捕鱼的地点属于长江黄石段四大家鱼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禁捕区。而该保护区自2018年3月1日起就已实行全面禁捕,同时也属于禁渔期,渔政部门据此重新出具了鉴定意见,案件事实得以迅速查清。补充证据后,该院办案人员向张某某说明了新查明的事实,并将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详细向张某某解读,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铁一般的事实下,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赔礼道歉、承担公告费、专家评估费以及进行增殖放流。

    2020年10月,蕲春县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罪向蕲春县法院提起公诉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2月4日,蕲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非法捕捞水域(长江黄石段)放流鱼苗2250尾(其中鲢鱼1000尾、鳙鱼1250尾,规格为苗种,全长﹥2cm),在全国性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支出的专家评估费3000元及公告费1000元。其后,张某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蕲春县法院将该案移送执行。23日上午,2250尾鱼儿被放归长江。

    在管窑镇岚头矶增殖放流现场,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胡晓明给张某某进行了深刻的法治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从2020年,长江开始实行‘十年禁渔’措施,这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今年3月,《长江保护法》正式生效,进一步加大了对长江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力度。江若无鱼何以渔?保护母亲河,人人有责,人人受益。希望你以后遵纪守法,不要再非法捕捞了,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我没想到非法捕鱼带来的教训如此深刻,后果如此严重。今后我一定痛改前非,决不非法捕鱼了,一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保护我们的母亲河。”侵权行为人张某某诚恳地说道。

    近年来,随着长江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蕲春县检察院在全力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生态环境和资源类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让犯罪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通过增殖放流等形式修复生态环境,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理念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互衔接,为保护长江生态平衡贡献检察力量,彰显检察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