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的职责
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三、履职保障
本院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听证员履行职责。
四、任职期限
2022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
五、报名方式
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蕲春县电视台、蕲春县人民检察院网站(网址:qc.hg.hbjc.gov.cn)、微信公众号“蕲春检察”和新浪微博、今日头条“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发布首届听证员选任工作公告。
(二)接受报名(截止到2022年3月15日前)。报名地点设在蕲春县检察院政治部,接受本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
报名时需提交近期一寸红底彩色证件照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复印件各1份,并填写《听证员推(自)荐表》1式3份(样式附后,报名时现场领取填写,也可从蕲春县人民检察院网站自行下载填写);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
(三)初审和考察(2022年3月20日前)。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考察结束后按分配名额1:1.5的比例产生推荐候选人名单上报本院党组;考察合格人数未超过选任名额1.5倍的,将考察合格人员作为候选人直接上报本院党组。
(四)确定拟任人选和公示(2022年3月下旬)。本院党组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候选人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拟任人选名单确定后通过蕲春县人民政府网站、蕲春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和蕲春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五)正式任命和颁证(2022年4月1日前)。本院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本院首届听证员的选任决定并向听证员颁发证书。最终选任名单也将通过蕲春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蕲春检察”和新浪微博、今日头条“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示。
七、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李时珍大道)
联 系 人: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张玉琼
联系电话:0713-7609004
附件: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报表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