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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字号:    】        时间:2022-01-05      

  2021年12月23日,由蕲春县检察院提起的该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这也是《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后,该院首次适用该法律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经查,2021年3月以来,罗某某组建微信群,向部分通信网点人员购买非法获取的手机号验证码,并转卖给下游黑灰产人员用于注册网络虚拟账号,以此牟取非法利益。截至被公安机关抓获,罗某某累计非法获取、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达2万余条。 

  2021年11月8日,蕲春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责令被告除承担损害赔偿费外,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省级报刊媒体上公开道歉。 

  蕲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对公诉人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真诚悔过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与此同时,被告人罗某作为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在组建的微信群内非法购买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两万余条,获利一万五千七百余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法院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蕲春县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26万元。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款1.57万元;永久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省级报刊媒体上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