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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 蕲春县检察院抗诉 被告人获加刑三个月

【字号:    】        时间:2021-12-21      

近日,由蕲春县检察院提出抗诉、黄冈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自愿认罪认罚后无故反悔上诉的案件获黄冈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一审中对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曾某冒充黄冈市看守所工作人员,骗取在押人员王某丈夫及女儿4.68万元,后曾某在诈骗王某丈夫6万元过程中被识破并抓获。曾某涉嫌诈骗一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其家属退还赃款4.68万元。

在审查起诉期间,蕲春县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了曾某认罪认罚的相关内容,检方指控其犯诈骗罪的法律依据、量刑建议,曾某对该院指控其构成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其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期间,曾某仍明确表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一审判决认定曾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采纳了蕲春县检察院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一审判决后,在该案证据、事实、情节未发生变化的情况,被告人曾某又以罪名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蕲春县检察院认为,曾某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都自愿认罪认罚,对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现以罪名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对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有异议,不应对其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也不应对其从宽处理。黄冈市检察院支持蕲春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曾某违反认罪认罚具结协议,不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黄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曾某认罪认罚后上诉,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罪名有异议,是对一审认罪认罚行为的否定,原判以其自愿认罪认罚而对其从轻处罚的条件灭失,依法对其重新量刑处罚,对抗诉机关所提抗诉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改判。

 

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说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经签署,即具有约束力,司法机关和被告人都应当遵守,被告人无故反悔,将导致其因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情节灭失,对无正当理由反悔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有利于促进认罪认罚制度的良性运行,体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