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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非法信访案宣判

【字号:    】        时间:2021-12-08      

 2021年11月30日,由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宣判。蕲春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查查明,2009年8月,蕲春县横车镇某村村民张某甲在建房过程中非法占用土地,被告人张某某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张某甲相威胁,向其索要两万元。同年10月,张某甲违建房屋被责令自行拆除,张某某敲诈勒索张某甲未遂。期间,张某某还以同村村民违规建房占用集体农田损害了其个人利益为由,通过信访途径、采用“不给钱就告状拆房”的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多次找多名村民索要“补偿款”,在张某某的多番纠缠和威胁下,村民们纷纷选择出钱解决问题。 

  另外,从2018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张某某以信访为名,越级上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以各种不正当理由要进京上访或在京上访不返回为要挟,多次缠访、闹访,要求村委会和多名村民支付其费用共计29000元。其行为严重影响了相关部门日常工作,破坏了正常办公秩序,相关部门在多次对张某某进行接访劝返工作中耗费大量人力、财力。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多次以上访、缠访为手段,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表示,信访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信访群众能够引以为戒,依法有序信访,通过阳光信访平台、电话、信件等方式合理表达诉求,切莫以身试法。司法机关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借信访滋事、闹访、缠访行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确保社会平安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