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召开了首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宣布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也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首个涉及附条件不起诉的宣布会。在拟对张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前,该院已严格按照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严格审查了保证人的身份和资格(确定了两名保证人),并详细告知了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后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该案报院检委会讨论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宣布会上,我院邀请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案件受害人、张某的保证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参加,由承办人向张某宣布了不起诉结果,告知了张某在考察期内应遵守的事项及限制进入特定场所和接触特定人员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张某在六个月的考察期内,每个月按时到我院书面报到学习和生活的情况,并接受心理辅导和帮教。宣读完毕后,我院依法将不起诉决定书交予张某以及公安机关、被害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辩护人。为了让其能够重新面对未来的生活,承办人还真诚地向他们宣读了检察官寄语。
会后,公诉科请来了专业的心理老师,对张某展开心理矫治和心理关怀。心理老师让不起诉人作了心理行为评估的专业问卷,通过问卷的诊断结果,对张某进行了心理沙盘疗法。通过与心理老师的交流和老师的引导,被不起诉人的认知发生很大转变,不仅能够正确认识自己所犯错误,改变了不合理的信念,对于未来也有了更加积极的认知和把我,实现了自我成长。
目前,该院已将该案的附条件不起诉相关材料上报市院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