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案小微企业无力支付行政处罚罚款时,与其共同面对压力的还有无法收回罚款的行政机关和不能结案的法院。近日,蕲春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时,通过以分期支付罚款方式,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成功解决了上述难题。
今年3月,该院在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该县某采石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罚款160944元,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于是该局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后依法采取了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采石场的生产经营陷入了停滞状态。
万般无赖之下,采石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希望能缓缴罚款。经承办检察官调查核实发现,该采石场位于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为响应县政府搬迁要求,保障居民饮水安全,采石场进行整体搬迁,进而在新址建设中出现违法用地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采石场负责人对违法用地的错误行为有充分认识,积极配合整改。由于采石场停产时间较长,原有机械设备全部拆除闲置,加上前段时间受疫情影响,无经营收入,暂时无力支付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经分析研判,检察官认为该案可以用分期支付罚款方式进行行政争议化解,让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4月20日,该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人民监督员、行政机关办案人员、法院执行法官和采石场负责人到会发表听证意见。检察官向与会人员展示了调查的事实和证据,释明了案件争议点以及提出化解的依据。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分期支付的方式缴纳罚款合理合法,也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会后,行政机关与采石场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协议书,采石场当场缴纳第一期罚款30944元。随后法院也作出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至此,该行政争议得到圆满化解。
蕲春县检察院以该案的办理为契机,扩大行政非诉执行
案件的审查范围,对存在有行政争议的化解可能的案件积极能动履职,建立与行政机关、法院长效联动机制,综合运用促成和解、监督纠正和公开听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同向发力化解争议,促进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