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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二〇二三年工作报告

【字号:    】        时间:2024-07-03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4年1月16日在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蒋升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3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县委各项部署和县人大会议决议,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实干笃行求极致、巩固提升创一流,各项检察工作呈现高质效发展。

  一、扛实维护稳定首责,能动履职助推县域治理

  (一)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369人,起诉822人。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和涉枪涉爆、黄赌毒犯罪,起诉48人,重罪案件连续下降,社会治安秩序持续向好。对24年前陈年命案嫌疑人胡某明、特大贩卖毒品案嫌疑人马某、贩卖新型毒品依托咪酯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等,提前介入侦查,快速批捕。

  (二)重点惩治新型经济犯罪。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集资诈骗、养老诈骗等涉众型犯罪案件15件,挽回经济损失215万元。某犯罪集团虚构网络投资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10亿元,涉及被害人近万人,我院协同公安机关快速侦破该案,批捕该平台黄冈地区两名骨干成员。配合公安机关推进依法治网和“断卡”行动,坚持全链条打击,起诉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帮信(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204人,较上年增长162%,坚决守护老百姓钱袋子。

  (三)惩防并重推进社会治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依法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1033人,诉前羁押率(3)由三年前的42%降为22%。推进轻罪治理,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不捕177人、不诉287人。对不起诉但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主管部门处理127人,避免“不诉了之”“一放了之”。强化诉源治理(4),抓前端、治未病。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性、普遍性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38份,助力解决社会治理中薄弱环节。主动对近三年检察建议回复、落实情况进行梳理并向县委政法委报告,推动将其纳入县平安法治建设考核。开展案发地支持公诉、普法、面对面释法75次,让法治之声飞入寻常百姓家。

  二、聚焦促进发展要务,担当作为服务中心大局

  (一)全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对191件涉营商案件落实专门受理、快速办理、纠纷化解、常态联系等工作机制,提升办案效果。坚持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对侵害企业财产权、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犯罪批捕6人,起诉10人;对所有涉营商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对“四类人员”(5)依法不捕19人,不诉31人,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9名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我们认真开展调查核实、风险评估、回访考察,让其“出得去”“管得住”。15名全国、省人大代表来蕲视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并给予肯定。

  (二)竭力保护蕲艾知识产权。聚力打造蕲艾地标产品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检察品牌。对全县19家规上蕲艾企业开展调研摸排,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指导实践。搭建“一站一点”(6)保护平台,协同公安、法院、司法等多家单位会签协同保护意见,推动形成“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深化一体融合履职,成立专家智库,引进技术调查官、特邀检察官助理办理涉蕲艾知识产权案件4件。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履职情况,相关做法被湖北日报、楚天法治等9家媒体报道。我院成功创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特色农副产品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先行区。

  (三)助力推进流域综合治理。积极融入全县流域综合治理大格局,开展助力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工作。围绕影响四条安全底线(7)的突出问题,起诉非法采矿、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6人,较去年同期上升188%。立办涉流域治理公益诉讼案件38件,督促恢复良田176亩、清理被污染流域面积20亩,补植复绿8亩。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蕲河滩地畜禽养殖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办案8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对其中1件案件,法院判令相关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管理职责。1个案例入选全省深化“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助推流域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四)合力构筑清廉蕲春。完善监检衔接机制,落实提前介入、案件通报、线索移送等程序,起诉职务犯罪案件5件6人,其中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1人,配合监察机关追赃挽损170余万元。自主侦查终结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案件1件并移送起诉。结合办理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制发检察建议,堵塞村级财务管理、土地征收制度漏洞,助力农村基层组织廉政风险防控。

  三、牢记司法为民宗旨,精准施策守护民生福祉

  (一)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扎实履行未成年人“两法”(8)赋予检察机关更重责任,以检察履职推动“六大保护”(9)共同发力。主动接受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项巡察并落实整改。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不起诉16人。一件合力保护未成年人、促其以健全人格回归社会的案例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开展亲职教育181次,发出督促监护令211份。在全市率先建立未成年人“两个中心”(10),为5名涉案未成年人提供诉权保障和保护救助。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51次,受众达3.9万人,法治副校长覆盖全县19所学校。开展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11)357人次,6名有前科劣迹人员被解聘。协同12家单位推进强制报告制度(12)落实,共同解决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现难”问题。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来蕲调研时,对我院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工作给予肯定。

  (二)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坚持“小案不小办、小事不小看”,做好刑事和解和矛盾化解工作。紧盯群众“舌尖上”“脚底下”“邮包里”的安全,依法办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27件,发出食药安全、公共安全、寄递安全领域检察建议7份,让群众生活更安心。对权益受损但不敢或不懂起诉的农民工、妇女等,支持民事起诉24件。用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16名生活困难的案件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31.3万元。兑现“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13)承诺,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00件次,7日内程序性回复率达100%,16件疑难复杂信访件在3个月内答复办理进展或结果。其中涉法涉诉82件次,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9件,化解率达100%。开展检察听证249件次,听证结果获当事人充分认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三)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坑农害农骗农等各类涉农犯罪案件63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粮食安全。弘扬“四下基层”(14)工作作风,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以深化“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赋能乡村振兴。落实驻村帮扶任务,领办民生实事12个,投入和争取资金70万余元,为联系村建设惠民项目,改造基础设施和改善人居环境,做到“服务群众零距离,解决问题无时差”,与群众共同缔造幸福生活。

  四、围绕保障善治根本,融合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一)稳健做优刑事检察。把握好质与效的关系,成立普通刑事案件速裁组,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案-件比”(15)为1:1.05,司法办案更加高效。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让监督更有力、配合更有效。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36件,监督立案21件、撤案7件,追捕12人、追诉41人,2件抗诉意见获采纳。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提出纠正意见48件。针对受疫情影响“收监难”、“纸面服刑”问题,与各政法机关协同努力,督促依法收押收监16人。

  (二)精准做强民事检察。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26件,对审查调查认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及时以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监督纠正意见17件,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对法院正确的裁判,依法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9件,坚决维护法律权威。积极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发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2件。移送违纪违法案件线索3件3人,均已立案。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建议文书连续三年被省检察院评为优秀。

  (三)创新做实行政检察。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4件,发出检察建议22件,一体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6),通过促进和解、督促纠正违法等方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4件。某小微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无力支付执行罚款致生产停滞。我院探索以分期支付罚款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症结,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实现多赢共赢效果。

  (四)规范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围绕“4+N”(17)领域立办公益诉讼案件79件,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诉前程序解决公益问题78件。用心筑牢生产安全防线,立办相关领域案件15件,督促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17次,排查隐患428个。对民间借贷利息税征收不到位、追缴不及时等问题,督促行政单位收缴欠缴利息税4万余元,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办理的督促整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省检察院典型案事例。

  五、打造守正创新品牌,自立自强筑牢发展根基

  (一)融合强化政治业务建设。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创新“四融四心”(18)融党建品牌,打造一批示范岗,夯实基层战斗堡垒。开展“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五比五看创五星”(19)等活动20次,引导干警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个善于”(20)等检察新理念融入检察履职,推进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双融双促双提升。聚焦提升“八大能力”(21),持续推动全覆盖培训、全岗位练兵。开展公诉辩论赛、观摩评议庭、法律文书评比等活动9次,通过抽调办案、跟班学习、参与课题调研、文稿起草等,以学促练、以练促干,磨砺干警快速成长成才。

  (二)持续推进纪律作风建设。抓稳扛牢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探索运用“全周期”管理方式,拧紧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常态化开展意识形态研判,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提醒谈话18人次,及时了解干警思想动态、精神状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严格执行“三个规定”(22),记录报告过问或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11件。坚持从正面激励、从负面警示,运用典型案事例开展警示教育、廉政教育11次,引导检察干警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三)全面提升检务管理效能。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开展全面、全员、全时考核,修订完善检察人员考核机制4个,真正实现奖优罚劣,鼓励实干担当、争先创优。大力推进数字检察(23),积极与各执法司法单位协调对接,打破数据壁垒,推进共用共享,为司法办案插上科技的翅膀。深化智能管理理念,我院上报的“敏检通”智慧案管应用软件被省检察院作为参赛项目参与最高检评选。做实案件全流程监管,对1920件案件开展全流程监控,促进案件办理规范高效。开展案件评查7次,评查案件117件,把牢案件质量生命线。

  各位代表,我们始终牢记检察权属于人民,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年来,县检察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报告、通报工作。以积极的态度接受“两官”履职评议,全面落实评议意见。邀请在蕲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活动382人次。走访代表12次。高效办理、答复代表委员意见建议15条。深化检务公开,每季度向社会发布办案数据,依法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和法律文书。通过“两微一端”发布检察信息3214条,让人民群众能感受、可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县检察院求真务实、担当实干,圆满地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工作任务。3次在省、市检察系统作经验交流,9次获上级领导肯定批示。1名干警获最高检业务能手,5个集体和14人次获省、市、县级表彰, 2人入选省检察院人才库,10件新闻宣传作品获省、市级奖项。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关键在于县委的坚强领导,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在于各位代表、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帮助。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政治融业务有待深化。对标新发展思想、新司法理念,还存在领悟不深、落实不够的问题。二是服务大局举措有待加强。对标强县工程和乡村振兴目标任务,还存在主动性、实效性、针对性不强的问题。三是队伍素质能力有待提升。对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还存在争先创优动能不足、本领恐慌、运用大数据的能力不够等问题。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

  2024年,县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主题,锚定“稳进提升、打造亮点、走在前列”奋斗目标,将强县工程和乡村振兴作为服务中心着力点,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价值追求,努力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走在前列的检察工作现代化,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蕲春实践。

  (一)对标党的建设新部署,更加忠诚坚持党的领导。深化主题教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讲政治落实到监督办案、司法为民全过程、各环节。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注重对敏感案件的风险研判预警和网络舆情管控,防范意识形态风险隐患。

  (二)对标强县工程新目标,更加主动融入发展大局。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以能动检察服务强县工程和乡村振兴。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对金融、网络等领域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和犯罪预防,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大蕲艾地标产品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认真履行长江大保护检察职责,以综合履职助推流域综合治理,守好底线、护好家园。用好共同缔造理念服务乡村振兴,夯实基础、带动共富。

  (三)对标人民群众新期待,更加精细守护民本善治。把人民满意视为最大政绩,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持续做好民事支持起诉、司法救助、老弱妇幼残权益司法保护、就业者权利保障、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以更多惠民生、暖民心的检察为民举措,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起诉+”(24)、典型案例、刑事和解、公开听证等手段,深化诉源治理,推进矛盾化解和社会治理。

  (四)对标法律监督新责任,更加坚定捍卫司法公正。深化落实与各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机制,一体推进执法司法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刑事检察监督,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提高监督质效,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聚力消极执行、“乱执行”、虚假诉讼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做到善于监督、有效监督。着力补齐行政检察短板,积极探索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当好公共利益代表,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安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促进公益诉讼检察规范有效。深入推进数字检察工作,自主开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五)对标检察履职新要求,更加全面提升队伍能力。聚焦党和人民对检察履职的更高要求,一体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善检察机关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融合机制。实行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薪火接力”规划,通过开展专业训练、岗位练兵、检校合作等途径,深化法律监督专业人才建设。坚定不移把从严管党治检引向深入,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弘扬湖北检察职业精神(25),发挥模范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全体干警争先进、创一流,让求实创新、担当作为成为蕲春检察人最鲜明的底色。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县检察院将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本次会议决议,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奋力推进蕲春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检察工作报告注释  

  (1)帮信: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3)诉前羁押率:诉前羁押一般指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在提起公诉前的逮捕羁押。诉前羁押率通常以起诉时被羁押的人数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全部人数之比计算。

  (4)诉源治理:即“诉讼源头的治理”,是为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而采取的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诉讼性纠纷。

  (5)“四类人员”:指市场主体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

  (6)“一站一点”:指2023年4月,蕲春县检察院在本县蕲艾产业协会、李时珍医药集团分别设立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服务站、联络点。

  (7)四条安全底线:指《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底线。

  (8)未成年人“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9)“六大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

  (10)“两个中心”:指在蕲春县李时珍中医院建设的“一站式取证保护中心”和“未成年被害人心理评估支持中心”。

  (11)入职查询: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12)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等九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确认强制报告制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报告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举报。

  (13)“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压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责任,确保每一件群众来信来访都在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

  (14)“四下基层”: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下基层,调查研究下基层,信访接待下基层,现场办公下基层。

  (15)“案-件比”:“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

  (16)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

  (17)“4+N”领域:指检察公益诉讼由最初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大领域,逐步拓展到包括英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4+10”领域,且正在向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新领域拓展,呈现出“4+N”的开放态势。

  (18)“四融四心”:指蕲春县检察院创建的党建品牌,包括党建“融领”不忘初心,点燃组织“红色引擎”;党建“融创”润情润心,打造文化“特色名片”;党建“融合”情系民心,激发服务“蓝色动能”;党建“融廉”铸造清心,淬炼忠诚“检察铁军”。

  (19)“五比五看创五星”:指黄冈市委政法委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队伍“五个过硬”要求,在全市政法干警中创新开展“五比五看创五星”活动,即:比思想看站位、创“政治过硬星”,比学习看能力、创“业务过硬星”,比业绩看质效、创“责任过硬星”,比形象看言行、创“纪律过硬星”,比作为看奉献、创“作风过硬星”。

  (20)“三个善于”: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提出的“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21)“八大能力”:指湖北省检察院对全省检察干警提出的八项业务能力要求,包括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政策把握能力、案件处理能力、矛盾化解能力、科技应用能力、理论研究能力、宣传引导能力。

  (22)“三个规定”: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2015年3月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3)数字检察:指检察机关运用数字赋能深化法律监督,通过数据共享、线索归集、类案办理,能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数字监督思维、理念、程序、效应的集成、跨越、引领、再造、重塑性变革。

  (24)“不起诉+”:即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认为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将相关案件材料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至有关主管机关给予相应处理。此外,将被不起诉人自愿承担公益劳动和服务、企业合规审查、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轻伤害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信用惩戒制度纳入非刑罚处罚措施内容。

  (25)湖北检察职业精神:指湖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守安在全省第十五次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培育“忠诚为民、维护法治、追求公正、精进有为、担当尽责、清廉崇德”的湖北检察职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