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12月31日在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彭丽红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2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县委各项决策部署和县人大会议决议,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扎实开展“质量建设年”“素能提升年”活动,强基固本促发展,提质增效求极致,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更加积极融入县域治理,服务保障更高水平法治蕲春建设
聚力担实维稳首责。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着力防风险、护稳定、促发展,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27件168人,起诉400件511人。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批捕39人,起诉58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积极开展风险防控和信访维稳,院领导包案6件,对受理的101件信访案件全部按期答复并化解矛盾。突出惩治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和帮信犯罪(1),坚持全链条打击、一体化防治,起诉44件73人,铲除上游灰黑产业犯罪滋生土壤。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社区、企业、农村、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
竭力推进县域治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748人,适用率为90.67%。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2)刑事司法政策,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52.68%和39.09%。建立行政刑事衔接机制,对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和必要警示教育。开展集中训诫53人,送达行政处罚相关检察意见23份,责令参加社会公益服务17人次,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坚持治罪与治理一体推进,围绕安全生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金融借贷等领域突出问题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28份,推动实现溯源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协力共建清廉蕲春。积极主动作为,协同纪委监委等部门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7件,向纪委监委移送案件线索3件,起诉4件4人,不诉3件3人。在检察环节追赃挽损130余万元。受市检察院指定,办理某正厅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线索开展初查2件,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助力打造“好正实优”的清廉蕲春。
二、更加主动增强大局意识,护航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企业发展助力。牢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扎实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严惩侵害市场主体犯罪,批捕3人,起诉11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市场主体刑事案件不捕9人,不诉33人,提出轻缓刑量刑建议6人。以“千人进千企”“警企连心、护航发展”等活动为载体,开展检企恳谈会、送法进企业等活动8次,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司法服务。聘任12名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借助外脑智慧,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一步走深走实。11件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被省检察院采用,工作经验在全市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上作交流。
为民生福祉赋能。树牢人民至上理念,办好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释放司法温度,着力纾解急难愁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两个中心”(3),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保护。认真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发出督促监护令33份,唤醒亲情,让爱归位。开展“线上+线下”普法13场次,受众人数达2.8万人,以检察履职推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用好司法救助制度,对17名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5万元。坚持“能听证、尽听证”原则,开展公开听证285次。打造“家门口检察院”,以“上门听证+司法救助”方式办理一件历史信访积案,获省检察院王守安检察长肯定批示。倾情助力乡村振兴,结合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认真落实“三个清单”,收集民生实事各类问题20个,投入22万元为联系村改造基础设施,解决群众出行难、如厕难、用水难等民生问题,助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体系。抓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两轮疫情爆发以来,全员下沉、全时值守,坚决守好交通卡口和隔离点,筑牢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屏障。
为美丽蕲春添彩。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围绕长江大保护、人居环境等突出问题,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1件,发出检察建议39份,共督促恢复污染水域面积10余亩,整改污染环境企业28家。办理的某码头堆放物料影响长江行洪安全一案,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凝聚各行政部门合力,督促清退被侵占的长江岸线1.5公里。深化“专业化办案+社会化治理+恢复性司法”综合监督,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非法捕捞被告人增殖放流2次,投放鱼苗5.5万尾,坚决守护流域生态资源。建立“河(湖、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形成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公益诉讼共护绿水青山合力,由真实案例改编的原创动漫视频《森林守护者》被学习强国转发。
三、更加笃定坚持宪法定位,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扎实做优刑事检察。深化刑事诉讼监督,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开展刑事案件专项检察监督,与公安机关开展挂案清理,共检查案件800余件,切实解决久侦不结问题。监督立案26件、撤案25件,追捕8人、追诉19人,依法提请抗诉4件。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针对刑事执行违法违规等情形提出纠正意见66份。对社区矫正场所、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4)2次,发现和监督纠正监管漏洞23件次。参与市检察院交叉巡回检察组,对湖北沙洋广华监狱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巡回检察,圆满完成任务。
精准做强民事检察。坚持既监督纠正违法,又维护审判权威。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24件,提请抗诉和发出检察建议18件。聚力虚假诉讼监督,办案2件,均提出检察建议并获得采纳。加大民事支持起诉(5)力度,对劳动者讨薪、家暴受害妇女离婚等案件,依法支持起诉4件,全力为弱势群体维权“撑腰”。
认真做实行政检察。围绕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的共同目标,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8件。其中办理行政非诉执行(6)监督案件7件,均发出检察建议并回复采纳。针对行政诉讼案结事不了、行政争议化解难问题,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7)案件2件,破解“程序空转”,促进执法司法机关妥善解决争议。
积极做好公益诉讼检察。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新要求,认真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围绕“4+9”领域(8)立办公益诉讼案件75件,办案数量始终位列全市第一方阵。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9件,开展诉前磋商30件,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4份,通过办案督促行政机关开展行业专项整治6次。倾力守护“英烈红”,督促修缮零散烈士墓91处,助力“红色基因”代代传。聚焦保护“国财国土”,督促主管部门及时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369余万元,收回利息税8万元,确保国有财产收缴到位,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密切与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和配合,建立健全六项协作机制(9),促“四大检察”(10)一体融合履职,形成监督合力,以“我管”促“都管”。
四、更加有力推进全面从严治检,打造党和人民满意检察铁军
政治引领筑牢忠诚根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刚性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推动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走深走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准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压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开展“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11)33次,引导干警“一切从政治上看”,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以学促行、以赛促练、以干提能,常态化开展领导干部上讲台、检察官教检察官;举办典型案例竞赛、青年读书班案例研讨、演讲比赛;抽调16名干警参与上级院跟班学习;创党员先锋办案团队,提升干警素质能力,激发争先创优动能。
与时俱进强化检察管理。开展全员、全面、全时考核,建立量化评分体系,对“三类人员”(12)进行差异化考核,激励担当、追求极致。定期开展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建立正负面清单制度,对每名检察官能动履职情况实行一周一通报,切实盘活数据库,提高业务质效。深化智能管理理念,加强办案全流程监控,适时向办案人员进行提醒和提示,督促案件规范办理、规范留痕。开展案件评查活动6次,对评查反馈问题,制定问题清单,压实整改责任,推动案件质量稳步提升,实现常治长效。
毫不松懈锤炼过硬作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违纪违法案件为镜鉴,开展廉政风险点自查工作,推动立行立改、抓源治本。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开展提醒谈话60余人次,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开展谈心谈话36人次,廉政谈话8次,帮助干警纠正偏差。针对办案影响、风险研判及“三个规定”(13)制度落实情况等组织专项督察9次。抓实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和最高检巡视省院“回头看”反馈意见、省院党组巡视市院党组反馈意见整改,认真贯彻执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14),确保队伍忠诚、干净、纯洁、可靠。
开门纳谏自觉接受监督。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常委会报告、通报检察工作5次,接受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询问和调研视察3次,针对存在的不足和意见建议,专题研究,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严格制作和报备程序,确保制发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持续密切与代表委员联络,走访代表委员135人次,用心办好意见建议。运用蕲检网阵、手机报等信息化手段传递检察工作资讯5224条,邀请参与公开听证、检察开放日、巡回检察等检察活动41人次,监督案件246件,支持代表委员依法履职。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发布检察业务数据、重要案件信息成常态。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44次,让检察办案更加公开、透明。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县检察院守正创新、实干笃行,圆满地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各项工作任务。我院两次在全市检察系统作经验交流,两个案例获省检察院王守安检察长肯定批示。荣获2022年度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1名干警获最高检表彰,11个集体和20人次获省、市、县级表彰,2人入选省检察院人才库。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和上级院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的结果,是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各位代表委员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全县人民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理念更新不到位,部分干警对新司法理念体会不深、领悟不透,存在一定程度的机械司法现象。二是法律监督有短板,发展不平衡,仍存在不敢、不善监督的问题。三是队伍素能有待提升,部分干警在办案中化解矛盾、释法说理的能力不足,求极致的精神不足,抓工作落实的韧劲不够。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23年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开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重要之年。县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县十六次党代会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聚力促进高质量发展,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主题,以“强作风、重落实、提效能”为着力点,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15)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全面推进蕲春高质量发展和县域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检察服务和保障。
(一)奋进新征程,坚定不移筑牢政治忠诚。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大精神,武装思想,凝神聚力,鼓舞斗志。以更高站位强化政治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把准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将讲政治的要求融入检察实践之中,牢记 “三个务必”,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让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对党忠诚铸入灵魂血脉。
(二)融入新发展,坚定不移精准服务大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以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为抓手,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权益保障、提升办案质效、规范司法行为、创新制度供给,构建亲清检企关系;严格执行涉市场主体案件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机制。围绕乡村振兴、长江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积极能动履职,推进溯源治理。
(三)对标新任务,坚定不移维护公平正义。坚持“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融合发力,统筹发挥打击、预防、服务、监督、保护、治理等检察职能作用,汇聚法治力量,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大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力度,紧盯损害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深化双赢多赢共赢、精准监督、以“我管”促“都管”等理念,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推动完善执法司法制约机制建设,共促法律监督效果提升。加快推进数字检察(16)建设,研究、探索信息化应用平台,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四)正视新需求,坚定不移践行司法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 防范办案风险,化解社会矛盾,彰显“情理法”,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全面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积极推动落实从业限制(17)和强制报告制度,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扎实开展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结合检察职能,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18),积极推进司法救助,严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和电信网络诈骗,办好公开听证等检察为民实事,以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让群众收获更多更实的幸福感、安全感。
(五)展现新风貌,坚定不移锻造过硬队伍。以“推进争先创优、提升工作品质”为主基调,以“抓落实、求极致、提素能”为目标导向,提升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强化检察管理,用好用足“案-件比”(19)质效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完善考核体系,激发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源动力。发扬自我革命精神,持续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从严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推动政治生态风清气正持续向好。
使命呼唤担当,奋斗铸就辉煌。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县检察院将坚决贯彻本次会议决议,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开创蕲春检察事业新局面,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蕲春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1.帮信犯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2.“少捕慎诉慎押”:少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少逮捕人,并且严格将逮捕措施限定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预防性措施,使非羁押诉讼成为刑事诉讼的常态。慎诉是指从严掌握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实体条件和证据标准;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认罪认罚态度,认为不起诉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尽量适用不起诉手段终止诉讼。慎押是指在少捕的基础上,通过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保障被逮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诉讼权利,尽量缩短审前羁押期限,减少审前羁押人数。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性变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写入有关文件,“少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
3.“两个中心”:指在蕲春县李时珍中医院建设的“一站式取证保护中心”和“未成年被害人心理评估支持中心”。
4.巡回检察:是相对于派驻检察,而组织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察监督方式。巡回检察的人员、检察的方式、检察的次数、检察的监管场所不固定,目的是确保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等监管场所的监督质效。
5.民事支持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6.行政非诉执行: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
8.“4+9”领域:“4”,指诉讼法明确列举的4个领域,即(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2)食品药品安全;(3)国有财产保护;(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9”,即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时,通过单行法的形式又进一步增加了9个新领域,即(1)英雄烈士保护;(2)未成年人保护;(3)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4)安全生产;(5)个人信息保护;(6)反垄断;(7)反电信网络诈骗;(8)农产品质量安全;(9)妇女权益保障。
9.六项协作机制:(1)2022年1月18日,蕲春县检察院与县林长制办公室联合会签《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2)2022年3月20日,蕲春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会签《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细则(试行)》;(3)2022年3月25日,蕲春县检察院与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会签了《蕲春县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实施办法》;(4)2022年5月,蕲春县检察院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衔接,出台《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实施办法》;(5)2022年9月30日,蕲春县检察院与县法院会签《关于健全完善监督制约和协作配合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6)2022年11月17日,蕲春县检察院、法院、税务部门形成民商事执行案件中涉及三类利息税的三方协作机制。
10.“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11.“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指湖北省检察院党组部署开展的一项活动,旨在通过让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不断提高检察干警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努力实现党的建设与检察业务整体同步推进。
12.“三类人员”: 指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
13.“三个规定”: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2015年3月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4.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指今年初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主要内容包括严禁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禁放任错误思潮侵蚀影响;严禁不当交往、干预执法司法;严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严禁违规参与营利活动;严禁包庇纵容黑恶势力;严禁滥用执法司法权;严禁不作为乱作为、耍特权抖威风;严禁跑风漏气、失密泄密。
15.“十大业务”:指普通犯罪检察、重大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控告申诉检察。
16.数字检察:指检察机关运用数字赋能深化法律监督,通过数据共享、线索归集、类案办理,能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数字监督思维、理念、程序、效应的集成、跨越、引领、再造、重塑性变革。
17.从业限制:即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指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核查,一旦发现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18.“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指2019年1月22日,最高检下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提出压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责任,确保每一件群众来信都在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
19.“案-件比”: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GDP,最佳状态应该是“案-件比”为1:1。计算方式为:将一个时期内受理的具体刑事案件作为“件”的基准数,该案件在检察机关各诉讼环节运行的次数之和作为“案”的基准数,“案”的基准数除以“件”的基准数为刑事检察的“案-件比”。“案-件比”数值反映出侦查、检察环节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在合理区间内数值越小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