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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二〇二〇年工作报告

【字号:    】        时间:2022-04-26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3月4日在蕲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彭丽红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0年,县检察院在县委、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县委各项决策部署和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一手抓战疫、战洪、战贫,一手抓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稳中有进。

一、强化责任担当,在服务大局中优化检察供给

聚力服务大局保障大局,聚焦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依法履职尽责,服务蕲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力投入防疫防汛保卫战。应对防疫、防汛叠加“双考”,全院干警闻令而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防汛救灾工作。防疫斗争中,全体干警下沉至包保乡镇、社区参与一线联防联控,在交通卡口、隔离点协助执行交通管制、安保维稳。对监管场所全天候监督检察,确保监管场所零感染、监管安全零事故。坚持防疫办案两不误,办理妨害公务、捕猎野生动物等各类案件19件,为疫情防控阻击战筑牢法治防线。积极推进“四进”攻坚行动,对2家包保企业实施“全方位”法治帮扶,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复工复产活力防汛抢险中抽调80%警力,日夜坚守在赤龙湖出水港二里湖防汛堤段以及红石桥水库,做好巡堤查险工作,及时发现并紧急处置管涌险情13处,投入防汛资金和物资6.2万元,确保堤坝、库区安全。我院被评为全县“防汛先进集体”,2人分别被评为全县“抗疫先进个人”和“防汛先进个人”。

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扎实推进“一十百千万”1)“六清”2)行动,审查起诉黑恶案件10件18人。严格落实“一案三查”“两个一律”要求,移交保护伞和黑恶犯罪线索13条。准确把握“黑财”认定标准,及时固定“黑财”认定证据,依法提出财产刑量刑建议8份。积极发挥检察建议作用促进社会治理,注重精准施策,紧盯重点行业领域,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履职,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健全长效机制,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共发出检察建议10份,努力把检察制度优势转化为县域治理效能。

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突出抓好“三号检察建议”3)落实,批捕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1人,起诉34人。成功办理博鑫洗码理财特大网络传销案和张济乾、冯思兰等14人诈骗案,协助侦查机关查封、冻结、追赃挽损1.2亿元,努力挽回被害人损失。服务保障脱贫攻坚。为贫困户受害人申请司法救助金27.9万元,防止因案返贫。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督促欠薪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3.6万元。强化驻村帮扶,帮助争取项目资金50多万元、投入资金31.1万元支持扶贫联系点疫后经济重振,所有联系点均脱贫出列。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起诉非法采矿、非法狩猎等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8件21人;办理环保类公益诉讼案件20件,清理固体废弃物130吨,修复林地3.8亩,守护了蕲春“青山碧水蓝天”。

积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求,强化打击职能,依法惩治各类危害企业发展的刑事犯罪,共办理涉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23件,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强化保护职能,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树立“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对非公企业“四类人员”4)不捕11人、不诉4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3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13人,向法院提出缓刑建议13人;运用磋商机制和检察建议妥善处置涉企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8件。强化常态化服务,发扬“店小二”精神,为企业提供精准法治服务,畅通检企联络渠道,开展走访座谈、送法进企21次,有效营造稳商、安商、暖商环境。

二、坚持竞进提质,在法治建设中贡献检察力量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四大检察”5)“十大业务”6)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突出主导责任做优刑事检察。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打击危害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等各类犯罪,助推平安蕲春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批捕184人,起诉493人。牢牢把握在反腐败斗争格局中的新定位,加强与监察机关有序衔接、密切配合,高质高效办理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10件12人。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460人,适用率为90.7%,比去年同期上升59.2个百分点,提出量刑建议412人,采纳率为97.8%,办理的韦某某等5人非法狩猎案入选省院认罪认罚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落实“捕诉一体”7)办案要求,有效整合办案资源,缩短诉讼周期,提升司法效率,全年“案-件比”8)1:1.4,比去年下降0.44,低于全市平均数。贯彻“少捕慎诉”理念,不批捕64人,不捕率为25.8%;不起诉32人,不诉率为6.1%,比去年同期上升3.9个百分点。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监督立案13件、撤案11件,对侦查、审判活动提出监督意见61件次,纠正漏捕11人,追诉漏罪8件次,提出抗诉4件。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18件,对监管场所监管活动提出监督意见30件,对监外执行提出监督意见29件。

突出精准做强做实民事行政检察。着力调格局、重精准、拓领域、提效率、强刚性,促进民事行政裁判结果、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监督均衡发展。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3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依法提请民事抗诉1件,提出检察建议16件。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3件,均被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维护了司法秩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理行政非诉执行9)监督案件14件,提出检察建议14件。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0)案件5件,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同时,对5件民事申诉案件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并开展释法说理,积极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裁判权威。

突出稳妥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0件。树立“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 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9件,采用磋商程序结案18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件。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英烈纪念设施保护、食品安全、“窨井盖”专项整治行动,其中办理乡村振兴公益诉讼30件。如启动公益诉讼磋商程序解决鹞鹰岩水源地垃圾造成水源污染安全隐患问题、依法对长江蕲春段首起非法捕捞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有关部门对未进行出厂检验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餐具饮具开展整治等,有效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统筹做深做细其它检察工作。开展司法为民“八件实事”11)专项活动。努力解决群众信访诉求,全年切实把“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12)作为刚性要求,七天内程序性回复率达到100%,实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办理群众来信来访141件、刑事申诉案件4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了重点敏感时节涉检零上访。主动为律师提供在线智能服务,办理律师申请事项139次。加强智慧检务建设,自主研发的案件信息智慧公开系统在全省首届检察机关智慧检务轻应用评选中荣获十佳作品。落实“一号检察建议”13)深化法治进校园活动,选派9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讲61场,办理未成年人检察案件27件。联合13家职能部门推动落实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14),实现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查询全覆盖,构筑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

三、加强自身建设,在从严治检中锻造检察铁军

严格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铁一般”15)要求,不断加强检察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努力增强优质检察产品供给力。

强化政治引领。站稳政治立场,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十九届五中全会学习研讨,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规定,坚持党的绝对领导,9次向县委、县政法委报告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案件。着力加强党的建设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完善党建工作制度,严格落实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等制度,以党建引领队建,以党建工作实效提升业务工作质效。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锻造政治可信可靠、对党忠心忠诚干警队伍,充分履行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中肩负的重要使命,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结合防疫、脱贫、创文、创卫等工作,落实好“双报到”制度,全体党员下沉到社区实现全覆盖,我院再次荣获省级文明单位和党建工作优胜单位。

筑牢执纪防线。坚持“严”的主基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找司法办案各个环节廉政风险点,紧盯不良苗头和倾向,坚持抓早抓小。强化纪律规矩约束,用身边的人和身边的事教育干警,结合巡视整改和典型案例通报,开展廉政谈话64人次。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2次,通过讲党课、观看警示教育片、讲廉政课、举行党纪法规知识竞赛等活动,树牢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职业操守。严格落实“三个规定”16),对各部门办案情况、过问干预司法办案等重大事项填报情况开展经常性专项督查,保证检察干警依法正确履职。

提升能力素质。以提高“十大业务”核心能力为抓手,通过组织干警参与全国、全省各类业务培训、业务竞赛活动,集中学习高检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夯实理论基础;通过岗位练兵、召开检察官联席会研判案件、列席检委会,组织庭审观摩等活动,提高办案水平;通过开展优秀典型案例、检察建议、法律文书评选活动,提升办案质效。全年共有7件案件入选省、市院典型案例,1件案件被市院评为优秀法律文书,2件案件被市院评为优秀检察建议;1个集体、1名干警分别荣获全省检察信息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

压实司法责任。领导直接办案成为常态,入额院领导人均办理疑难、重大、复杂案件11件,为干警当好表率、树立了标杆。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成为习惯,员额检察官独立作出处理决定案件990件,真正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规范案件流程管理成为自觉,所有案件都在检察业务系统中办理,接受全程动态监控,其中4件流程监控案件入选市院典型案例。全面落实检察人员业绩考评制度,引导干警履职尽责,努力把案件办到极致。

四、诚恳接受监督,在阳光司法中树牢检察公信

坚持“司法者必先守法,监督者必受监督”的理念,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之下,确保检察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及时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县人代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对在“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35条检察工作意见建议,召开党组会专门研究部署落实。定期报告重大工作、重大事项。积极主动走访联络代表委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各类活动21次。如全国人大代表夏恒建先后两次来我院传达全国“两会”精神和参加案件公开听证。

全面接受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组织开展监督活动22次,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重要检察工作会议、参与案件质量评查、观摩庭审等活动15次。积极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向社会各界公开程序性信息615件次法律文书507份重要案件信息13件,利用“两微一端”发布检察工作信息2069条,保障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各位代表,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挑战前所未有、斗争艰苦卓绝。在县委和市院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我们不惧大考,奋力答卷,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成绩。在此,我代表全院干警向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全县人民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也清醒认识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干警对新的检察理念领悟不深、掌握不透,对标新发展阶段新任务新要求,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上还需进一步提升;二是检察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创新动力不足,在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上还需进一步提升;三是新形势下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建设任重道远,思想政治、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1年,县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坚持“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基本布局,紧紧围绕新“一县一区”发展定位和“两个前列”发展目标,扎实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为实现蕲春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以更高的站位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用党的新战略新思想新理论指导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二)以更新的理念服务保障大局。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司法理念持续更新,把检察工作置于“两个大局”之中谋划、推进,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化解影响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风险,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巩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助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完善检察办案保护创新创业容错机制,以更优质的检察供给为蕲春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在推进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更好展现检察担当。

(三)以更强的责任优化营商环境。认真开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牢固树立“人人都是环境、案案关涉环境”的意识,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犯罪,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让执法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努力让法治成为蕲春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四)以更实的举措践行司法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做深做细群众工作,办好检察为民实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加强《民法典》实施的法律监督,促进把平等、自愿、权利保障等立法精神落到实处,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回头看”为契机,深入查改回复不及时、不规范以及该纠不纠等问题;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帮助人民群众纾难解困,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发挥公开听证促进息诉罢访、案结事了的重要作用,努力把小矛盾小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以更大的力度加强检察监督。切实当好犯罪的国家追诉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者、司法公正的维护者、社会矛盾的纾解者。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围绕深化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加大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的监督力度,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促进依法治县。落实“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努力把每一起案件办到极致,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推进科技创新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完善智能化全流程监督办案机制,以智慧检务引领、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六)以更严的要求淬炼检察铁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狠抓违纪违法问题查纠,狠抓顽瘴痼疾整治,推动清廉机关建设;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措施,突出抓好干警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打造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县检察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决议,扛起新使命、护航新征程,在蕲春高质量发展中贡献检察力量,以优异成绩向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献礼!

  

 

 

 

检察工作报告名词解释

(1)“一十百千万”:指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建立一个扫黑除恶常态化的长效机制、开展十大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行百起大案挂牌督办、开展千名涉黑涉恶逃犯缉拿追捕、确保万起案件依法审结。

2)“六清”:指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对涉黑案件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3)“三号检察建议”:指高检院2019年6月围绕护航金融安全、推动强化监管、抓好源头防控,向有关部委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9﹞3号),简称“三号检察建议”。

4)非公企业“四类人员”:指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

5)“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6)“十大业务”:指普通犯罪检察、重大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控告申诉检察。

7)“捕诉一体”:指检察机关2019年内设机构改革后,实行的同一件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由同一名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办理的新办案模式。

8)“案-件比”:指高检院为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案-件比就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GDP,最佳状态应该是案-件比为1”的要求,于2020年建立的一种新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计算方式为:将一个时期内受理的具体刑事案件作为“件”的基准数,该案件在检察机关各诉讼环节运行的次数之和作为“案”的基准数,“案”的基准数除以“件”的基准数为刑事检察的“案-件比”。“案-件比”数值反映出侦查、检察环节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数值越小越好。

9)行政非诉执行: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10)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

11)司法为民“八件实事”:指湖北省检察院2020年4月确定的8项司法为民重点任务,即深化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深化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开展惩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加大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追赃挽损力度;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

12)“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2019年1月22日,高检院下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提出压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责任,确保每一件群众来信都在7日内程序性回复,以及在3个月内完成办理、答复和息访息诉等。

13)“一号检察建议”:指高检院201810月围绕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执行、教职工队伍管理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等问题,向教育部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简称“一号检察建议”。

14)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指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核查,一旦发现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15)“四个铁一般”:指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

16)“三个规定”: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2015年3月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