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办理本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对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2)负责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本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